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5号 原告:金高亚太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太子旺角花园街**金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乃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吾家书房图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万桂山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良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高亚太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吾家书房图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2021年1月27日,金高亚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高亚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高亚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高亚太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孙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