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3知民初117号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玛拉雅中心JJ-5J-幢17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倩,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台式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迎宾东路68号6号门面一楼。
经营者:周南清,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虎生风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台式老虎堂黑糖奶茶店(以下简称老虎堂黑糖奶茶店)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虎虎生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倩,被告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经营者周南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虎虎生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虎虎生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虎虎生风公司拥有的“TIGERSUGAR老虎堂及图”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3.判令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立即停止对虎虎生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虎虎生风公司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等,(包括拆除含有“”“”等图形或字样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宣传灯箱等;
停止在店内装潢、桌椅、菜单、饮料包装、员工服装、设备、宣传片及其他物品上使用“”“”等图形或字样的行为,销毁店内含有上述图形或字样的物品;
停止在美团、饿了么、大众点评等平台上使用“”“”等图形或字样,删除含有上述图形或字样的信息);
4.老虎堂黑糖奶茶店赔偿虎虎生风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5.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杨敏宗为编号第27297894号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同时杨敏宗还系附件中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该美术作品系杨敏宗原创,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新颖性。
杨敏宗将权利商标授权给虎虎生风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许可使用。
案涉权利商标为组合商标,案涉作品的主要形象为构成要素,包括“”图案,中文文字“老虎堂”以及英文“TIGERSUGAR”字样。
权利商标注册成功前,老虎堂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及杨敏宗不仅在台湾设立多家奶茶门店,还先后进驻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韩国、印尼、泰国、越南、日本、柬埔寨、缅甸、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使得该奶茶品牌在海内外取得了较高的美誉度。
虎虎生风公司在获得杨敏宗台湾注册商标、服务标志、美术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许可授权后,在大陆地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设该品牌奶茶店,在江苏省××福建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山东省、河北省、湖北省等设立了多家门店,其中包括南京地区德基店、金鹰店等旗舰店、自营店、加盟店。
虎虎生风公司所开设的门店均统一使用案涉作品形象,并且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今日头条、大众点评、户外推广等各种方式持续对产品与服务进行宣传介绍,该品牌已成为饮品行业中的知名饮品,在国内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喜爱,同时也获得了众多加盟商的追捧。
虎虎生风公司主张权利的奶茶商品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的销量和广泛的销售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虎虎生风公司提交的案涉作品的形象作为营业场所的门头、店内装潢、装饰、饮料包装、员工服装等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该门店包装和装潢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美观性,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装潢和包装与奶茶商品结合,已在相关公众心中产生了固定的认知,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在权利商标之外,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标特有的包装和装潢。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在经营奶茶店期间,在线下、线上(美团、大众点评、饿了么等平台)开设案涉作品为店面形象的奶茶店,经营中在店面门头、店招、宣传灯箱、店内装潢、桌椅、菜单、饮料包装、员工服装上大量使用权利商标中的显著图形及字样,未经授权在线下和外卖平台宣传网页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与虎虎生风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混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侵害虎虎生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案涉作品的行为,构成对虎虎生风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同时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虎虎生风公司特有或者近似的包装和装潢,造成了众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权利商标承载了因使用行为而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的商誉,老虎堂黑糖奶茶店通过线上和线下开设奶茶店,不仅不当攀附了权利商标的商誉,谋取了本属于虎虎生风公司的交易机会,给虎虎生风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降低了权利商标的美誉度及消费者对权利商标的社会评价,给虎虎生风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虎虎生风公司在发现老虎堂黑糖奶茶店上述行为后,发函告知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其行为已经侵害了虎虎生风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却对此置之不理。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作为专业的奶茶销售者,明知虎虎生风公司奶茶品牌,仍大肆侵权以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性十分明显。
同时,涉案产品通过线上线下销售,销量巨大,侵权情节极其严重。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庭后,虎虎生风公司提交声明一份,表示在同一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放弃对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辩称:目前店子已经转让给别人了,工商营业执照也已经注销了,新的经营者也已经开了新的店子有了新的营业执照。
当时开涉案奶茶店是一个叫唐琛杰的朋友介绍的,交了加盟费给他,唐琛杰告诉经营者在哪儿拿货,经营者并不知道构成侵权,收到虎虎生风公司的函后才知道侵权,然后就没有做了,到上个月收到的诉讼材料。
虎虎生风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9组证据: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
江苏省公证协会(2019)苏公协核字第1996号《证明书》、得奕泰有限公司《声明书》及附件,拟证明杨敏宗于2017年8月委托得奕泰有限公司设计“老虎堂”品牌形象(创作过程底稿所示美术作品),杨敏宗系前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杨敏宗于2018年6月6日就“TIGERSUGAR老虎堂及图”美术作品进行了登记,其著作权自2017年11月10日产生。
证据2,《商标注册证书》,拟证明经依法申请,杨敏宗于2019年1月14日起享有第27297894号“TIGERSUGAR老虎堂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3,江苏省公证协会(2019)苏公协核字第1995号《证明书》《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核准审定书》《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表》及《中华民国商标注册证》,拟证明杨敏宗于2017年9月28日向中国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TIGERSUGAR老虎堂及图”商标登记于杨敏宗一人独资公司名下。
证据4,江苏省公证协会(2019)苏公协核字第2009号《证明书》、杨敏宗《声明书》及附件美术作品、江苏省公证协会(2019)苏公协核字第1152、1153、1154号证明书,拟证明经权利人许可,虎虎生风公司已经获得对案涉美术作品及第27297894号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虎虎生风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5,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认证内容(当庭提交光盘一份,系认证内容视频),拟证明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擅自在其奶茶店门店(包括实体门店和美团平台)招牌、装饰装潢、奶茶产品包装上复制案涉美术作品,侵犯了虎虎生风公司对于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证据6,《关于停止侵权的通知函》及快递签收记录,拟证明虎虎生风公司已经书面函告要求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老虎堂黑糖奶茶店仍继续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7,江苏省公证协会(2019)苏公协核字第1997号《证明书》及台中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出具的《108年度中院民公毓字第0492号公证书》,拟证明案涉美术作品和案涉商标早已广泛适用于老虎堂奶茶店的产品、包装、装潢、宣传用语等,在2017年,即已经在我国台湾地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显著度、影响力。
证据8,《今日头条数据推广服务协议》及发票、《腾讯网络营销合同》及发票、《商户合作协议》及发票、搜狐网网络宣传页面、虎虎生风公司运营的TIGERSUGAR老虎堂公众号及部分页面、TIGERSUGAR老虎堂官网部分页面,拟共同证明虎虎生风公司通过今日头条、腾讯、小红书、搜狐网等平台,进行多重广告宣传,并付出较多推广和品牌维护费用;
虎虎生风公司通过社交平台付费宣传、官方微信公众号运营、官网运营等方式不断经营TIGERSUGAR老虎堂品牌,现该品牌实体门店已经在全国各省广泛布局,并在韩国、日本、马拉西亚、加拿大、美国等多国布局,已经为公众熟悉并具有相当影响力和显著性;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的产品包装、装潢、宣传用语等明显系复制虎虎生风公司旗下奶茶店,其持续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已经实质侵害了虎虎生风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并造成实际损失。
证据9,《老虎堂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票,拟证明第三方加盟虎虎生风公司旗下TIGERSUGAR老虎堂品牌奶茶店的费用为30万元,作为请求老虎堂黑糖奶茶店赔偿金额参考依据。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6、7、8、9没有异议;
对证据2、3、4没有异议,但2018年老虎堂还没有注册这个商标。
证据5,如果虎虎生风公司的注册在本店店铺登记之后,那就不属于侵权。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据10,加盟协议一份,拟证明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的授权来自于唐琛杰。
虎虎生风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经营者陈述所谓的加盟合同是事后补签,其应当是在收到停止侵权的函件后方制作该协议。
该协议内容没有任何加盟费用,相关主体的授权文件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证据1、2、3、4、7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5经当庭核对,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认证内容属实,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6老虎堂黑糖奶茶店认可收到《关于停止侵权的通知函》,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8能证明虎虎生风公司通过今日头条、腾讯、小红书、搜狐网等平台,进行多重广告宣传,品牌推广,有一定影响力,但达不到为公众所知悉的程度。
证据9《老虎堂加盟合同》加盟方为一家位于中国广东省珠海市的公司,加盟费用为30万元,可作为赔偿金额酌情参考的依据。
证据10,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8月杨敏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得奕泰有限公司创作了“TIGERSUGAR老虎堂及图”美术作品,并约定美术作品以杨敏宗为著作人,一切著作权(包含著作财产权和人格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均由杨敏宗享有,杨敏宗有权将著作物申请商标登记以及任何方式使用、利用。
2017年11月10日,杨敏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于2018年6月6日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内容为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9622,作品名称TIGERSUGAR老虎堂及图,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杨敏宗,著作权人杨敏宗,创作完成时间2017年11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2017年11月11日。
2019年1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杨敏宗注册了第2729789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餐馆;
备办宴席;
食物雕刻;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酒吧服务;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烹饪设备出租。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1月14日至2029年1月13日。
2018年11月13日,杨敏宗出具《声明书》,内容为杨敏宗为“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是“老虎堂”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申请人。
杨敏宗将“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授权给被授权人老虎堂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英文名TigersugarInternationalEnterpriseCo.,Ltd)TigerSugarInternationalCo.,Ltd使用,且同意被授权人再转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老虎堂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为杨敏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台中市注册设立的企业,是“老虎堂”商业名称、台湾注册商标、服务标志、技术信息及know-how等合法权利人。
TigerSugarInternationalCo.,Ltd将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独占授权给虎虎生风公司。
独占授权期间: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独占授权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在独占授权时间和区域内,虎虎生风公司有权独占使用“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并有权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就独占授权区域内任何侵犯“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的行为,虎虎生风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商业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与侵权人沟通交涉、向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等一切合法途径维护“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权益。
就维权产生的费用由虎虎生风公司承担,维权所得的款项归虎虎生风公司所有。
该声明书附件显示,《声明书》所授权的“老虎堂”系列美术作品包括“”图形及“TIGERSUGAR老虎堂”中英文组合、“”以及“”及图形及“TIGERSUGAR”英文字母的各种图形组合。
2019年3月11日,经杨敏宗签名确认,TigerSugarInternationalCo.,Ltd向虎虎生风公司出具的《老虎堂品牌独占许可使用授权书》,内容为“我司(即TigerSugarInternationalCo.,Ltd)对“老虎堂”之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志、著作、技术信息及know-how等(以上合称为老虎堂智慧财产)均具有专属使用权,现我司作为老虎堂智慧财产合法所有权人授权虎虎生风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老虎堂智慧财产以及老虎堂智慧财产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所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利,即:在中国大陆地区,除被授权人外,任何第三方不得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使用“老虎堂”智慧财产以及基于老虎堂智慧财产所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
”虎虎生风公司获得授权后,在中国大陆地区针对老虎堂品牌进行了一系列推广。
虎虎生风公司与江苏今日头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今日头条数据推广服务协议》一份,合作期限自2019年1月12日至乙方在甲方预存的推广费消耗完毕为止,虎虎生风公司自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先后支付了10万元广告服务推广费。
2019年9月24日,虎虎生风公司与南京一零二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腾讯网络营销合同一份,并支付1万元。
合同期限于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在腾讯微信朋友圈广告平台发布。
2020年4月虎虎生风公司与上海喜频文化传播工作室签订了商户合作协议,支付了2万元现代服务费。
合作内容为小红书推广。
虎虎生风公司运营了Tigersugar老虎堂公众号及官网。
虎虎生风公司还在全国开设多家加盟店铺,加盟店铺的门头,店内装潢及产品包装等使用“”、“TIGERSUGAR”英文字母等多种标识。
2019年5月31日,虎虎生风公司与兆利达(珠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老虎堂特许加盟合同一份,加盟期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10日。
特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南路2095号。
兆利达(珠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了加盟费30万元。
2020年8月9日17时46分至17时53分,虎虎生风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的电子数据拍摄下四张图片。
2020年8月9日17:46分虎虎生风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的现场录制了视频。
从视频和图片可知,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在经营奶茶店期间,在门头、店内招牌、店内装潢、菜单、员工服装,奶茶产品外包装,餐巾纸上多处使用“”“TIGERSUGAR”“老虎堂”等图形和文字。
2020年8月24日16时55分,虎虎生风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录制一段视频,其内容为下载美团,登录美团,选择湘潭,输入老虎堂,跳出的查询结果有老虎堂黑糖奶茶店。
2020年7月28日,虎虎生风公司向老虎堂黑糖奶茶店邮寄了《关于停止侵权的通知函》。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成立于2020年6月9日,经营者周南清,经营地址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迎宾东路68号6号门面一楼,经营范围为奶茶的现场制售;
茶座服务(含网上销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是否侵犯了虎虎生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权利人授权,虎虎生风公司对涉案商标和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区域内拥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其依据授权所享有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应依法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涉案第27297894号“”商标系图形及中英文组合商标。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未经虎虎生风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招牌、店内装潢、菜单、员工服装,奶茶产品外包装,餐巾纸上使用了“”图形、“TIGERSUGAR”英文字母及“老虎堂”文字的不同组合形式,与涉案第2729789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品使用范围相同,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同时使用上述图形和文字和行为极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的行为侵害了虎虎生风公司享有的第27297894号注册商标权。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产品包装上使用的美术作品与虎虎生风公司经授权取得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近似,但因其上述使用行为同时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而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的使用主要属于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性使用,虎虎生风公司亦主张在同一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对著作权侵权的主张,故本院对于老虎堂黑糖奶茶店侵害虎虎生风公司著作权的诉讼请求不再进行认定。
虎虎生风公司还主张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未经授权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号虎虎生风公司有特定关系,混淆商品及服务的特定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权侵权,根据虎虎生风公司亦主张在同一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对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律规定对于虎虎生风公司起诉老虎堂黑糖奶茶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进行认定。
三、关于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依据上述规定,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虎虎生风公司要求判令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应当停止使用“”图形、“TIGERSUGAR”英文字母及“老虎堂”文字与虎虎生风公司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及“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由于虎虎生风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的销售规模、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及侵权期间较短,虎虎生风公司在本案中为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支出了相应费用,并委托了律师出庭,对其合理支出应酌情予以支持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台式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经营者周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272978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招牌、店内装潢、菜单、员工服装、奶茶产品外包装、餐巾纸等处使用与第27297894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图形、中英文文字;
二、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台式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经营者周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湘潭市雨湖区台式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经营者周南清)承担2000元,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谭力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