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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虞城县王建五金工量具厂、兰考县邢看副食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226号
案件名称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虞城县王建五金工量具厂、兰考县邢看副食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虞城县王建五金工量具厂;兰考县邢看副食超市;谢翠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26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辛岭得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38442XD。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辉,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虞城县王建五金工量具厂,经营场所河南省虞城县稍岗镇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5MA4418T18W。

经营者:王建。

被告:兰考县邢看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考城镇刘埠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5MA47GLDLXK。

经营者:杨姣连 被告:谢翠娟,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王建五金工量具厂、兰考县邢看副食超市、谢翠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第五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1年1月22日,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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