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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平区荣群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11民初440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平区荣群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荣群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法庭笔录案号:(2020)粤0511民初4409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时间:2021年1月7日15时00分。

地点:民二庭。

审判长 :郑楚川审判员:黄洁人民陪审员:柯旭彬法官助理:许雅琴书记员:林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99。

法定代表人潘某1。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龚宠珍(未到庭),均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荣群百货商行,住所地汕头市大学路鮀浦综合市*内。

经营者林礼群。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荣群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双方到庭有何事?

林: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已将赔偿金额支付给原告,故我方申请撤回起诉。

谢:我方已赔偿原告。

审: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均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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