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57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婉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