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55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广义户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华春。
被告:郭华春,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钟山县珊瑚镇扶塘17-1号。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勃朗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江顺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广义户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郭华春、中山市横栏镇勃朗灯饰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草坪灯(钻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1万元”,后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