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243号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SEIKOEPSON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东京。
法定代表人: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凌杰,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深石明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成、陈凯,均为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吕海山,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清,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冯俊杰,分别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华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设专利为ZL**************,“液体喷射头以及液体喷射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