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连风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569号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连风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风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69号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风森,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风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