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爱家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锡沪东路88号8区A栋南幢109室(东区)。
法定代表人:马娓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梁良,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剑锋,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无锡爱家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剑锋、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剑锋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无锡爱家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周剑锋撤回起诉。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周剑锋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无锡爱家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周剑锋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无锡爱家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周剑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周剑锋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无锡爱家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