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85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香菲纺织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工业园区林西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德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张德峰,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香菲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德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