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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香菲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585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香菲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香菲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德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85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香菲纺织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工业园区林西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德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张德峰,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香菲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德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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