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0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4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昇财电子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0号北京华联超市武汉群星城店WHTHLD-B1层B1-03区域。
经营者:郑传旅 被告:深圳市耐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49号金方华电商产业园8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传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昇财电子产品经营部、被告深圳市耐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