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71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寿林,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寿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