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5民初210号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19号1栋1单元12楼1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庚,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峨山县弗亦烧仙草奶茶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时代广场B栋1楼2号商铺。
经营者:陈**芳。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峨山县弗亦烧仙草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被申请人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