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6964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港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社区****省道珊瑚路段豪京酒店一楼地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Y9FH8N。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港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