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6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举镇华联超市。
住所地:封丘县应举镇东大村。
经营者:苏秀朵。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举镇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1月27日,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信息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应举镇华联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