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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宁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83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宁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宁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3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宁辉,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宁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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