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3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宁辉,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宁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