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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侯区好美味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07民初7946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侯区好美味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侯区好美味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7946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好美味饮品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31号锦里旅游休闲街锦里二期建安路10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三金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好美味饮品店(以下简称好美味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赖三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到庭参加诉讼,好美味饮品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赖三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好美味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赖三金公司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互联网广告网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

2.判令好美味饮品店赔偿赖三金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赖三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赖三金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主要从事甜品、饮品的制作与销售。

2017年1月14日,赖三金公司注册了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等,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好美味饮品店未经赖三金公司许可,擅自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互联网广告网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侵犯了赖三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本院。

好美味饮品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赖三金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经营范围为受合法设立的餐饮企业委托对其进行管理(不含餐饮经营)、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经审批许可的项目)、小吃服务。

好美味饮品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5月4日,经营范围为冷热饮品、小吃制售服务。

2017年1月14日,赖三金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餐馆、饭店、快餐店、流动饮食供应、茶馆、自助餐饮、咖啡馆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1045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兹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第18516190号《商标注册证》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 2018年5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公证处公证员华某、公证工作人员叶婷随同申请人成都金燕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城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锦里”,对开设在“锦里”建安路10号的“泰芒了”饮品店广告牌及该店周围环境分别进行了拍照,随后,张金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选购了一款饮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相应价款,公证员对该饮品外包装进行了拍照。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川成武证内民字第135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及附件内容显示,开设在“锦里”建安路10号的“泰芒了”饮品店在店铺门头、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张金城在该店选购了一款饮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30元。

另查明,赖三金公司为维权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公证处支付公证费800元,另向高新区怡康照相馆支付照片冲印费200元。

以上事实有,赖三金公司的营业执照、好美味饮品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商标注册证》、(2018)厦证内字第10450号《公证书》、(2018)川成武证内民字第1351号《公证书》、增值税发票、审判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赖三金公司依法享有其注册商标“泰芒了”的商标专用权。

好美味饮品店在经营期间提供的服务与赖三金公司第18516190号“泰芒了”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中的“餐馆、饭店、快餐馆”属同类服务。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公证处出具的(2018)川成武证内民字第1351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好美味饮品店在其店铺门头、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页使用的“泰芒了”标识,与赖三金公司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相比,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本案中,好美味饮品店未经赖三金公司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泰芒了”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赖三金公司主张好美味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的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本案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通过在案证据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好美味饮品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店铺经营的规模,结合赖三金公司“泰芒了”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赖三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好美味饮品店的赔偿金额为10000元。

因此,对于赖三金公司主张好美味饮品店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侯区好美味饮品店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85161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武侯区好美味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50元,由被告武侯区好美味饮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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