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58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林记一村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福永第一工业村12号新田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9P。
经营者林锦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