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106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群和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408。
经营者:周群妹。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群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群和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