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2922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召,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阜华磊盛世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J。
经营者:任磊,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阜华磊盛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