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68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龙宝通讯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春中路一巷12号一楼侧面A01-A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9L。
经营者蔡舒阳。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诉讼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