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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龙宝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968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龙宝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龙宝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68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龙宝通讯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春中路一巷12号一楼侧面A01-A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9L。

经营者蔡舒阳。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诉讼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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