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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济宁一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4470号
案件名称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济宁一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济宁一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47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特别授权),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一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桂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一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请求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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