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47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特别授权),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一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桂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一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请求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