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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梁山县九州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4048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梁山县九州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梁山县九州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048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九州加油站。

住所地:梁山县馆驿镇馆驿村西。

投资人:李传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增阁(特别授权),男,1989年1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梁山县九州加油站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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