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1知民初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22。
经营者:梁友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系梁友林之子。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以下简称立新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被告立新批发部经营者梁友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新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九牧公司ZL20142061××××.7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立新批发部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立新批发部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
3.由立新批发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1××××.7。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本专利解决了除垢过程的问题,效果较好,具有较高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获得了极高的效益。
经调查,九牧公司发现立新批发部销售的花洒涉嫌侵害九牧公司涉案专利,遂在立新批发部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具体比对发现,立新批发部销售的花洒的技术特征与九牧公司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立新批发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九牧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立新批发部辩称: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作、许诺销售,立新批发部没有摆样品出来,加上公证之后长时间未起诉,立新批发部现在不能确定是否卖过这款产品。
而且这套产品花洒和龙头是拼凑的,外包装也不一样,立新批发部不确定该花洒是否是立新批发部的。
九牧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7)厦证内字第17512号公证书、专利年费发票,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九牧公司具有本案诉讼资格;
证据2.(2018)厦证内字第4497号公证书,证明立新批发部侵害九牧公司专利权的事实;
证据3.代理合同,证明九牧公司为制止立新批发部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立新批发部对九牧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
对证据2表示不知情,不知道九牧公司是什么时候拍的,公证照片只拍了店外面也没有拍到店里面,且销售单据上没有时间;
对证据3的三性无异议。
立新批发部依法向本院提交了销售单,证明九牧公司公证时在立新批发部处购买花洒后,自2018年1月2日起立新批发部没有进过货、销售过涉案花洒。
九牧公司认为立新批发部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没有再经营过、销售过案涉花洒,即与本案无关且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九牧公司提交的证据1,因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对证据2,因其来源合法,九牧公司亦提交了原件加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
对证据3,因九牧公司在本院释明后仍未提交证据证实代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仅对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采信将在裁判说理部分予以综合认定。
对立新批发部提交的销售单,系立新批发部单方制作,且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22日发布授权公告,授予专利权人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61××××.7,目前该专利仍合法有效。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公司依法取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且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九牧公司申请于2016年12月15日对涉案专利权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8年1月2日,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财到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厦门公证处),申请对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月6日,厦门公证处公证员徐某、公证辅助人员陈某与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财一同来到江西省吉安市坪田路标示为“TETAO特陶”的商铺,在厦门公证处公证员徐某、公证辅助人员陈某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花洒一套(总价柒佰圆整),该店铺现场出具浙江立新洁具批发中心销货清单一张,销货清单上地址为吉安市贸易广场北街11-13号,收款户名为梁友林。
李建材同时从该商铺取得浙江立新洁具批发部梁鹏名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以后,李建财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行为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徐某、公证辅助人员陈某携带。
2018年1月7日,在公证员徐某、公证辅助人员陈某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一号裙楼二层厦门市公证处,快件于2018年1月8日由厦门市公证处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厦门市公证处。
2018年1月16日,在公证员徐某、公证辅助人员陈某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在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及相关单据、名片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六张。
厦门市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4497号公证书。
另查明,立新批发部成立于2014年8月6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洁具、卫浴、开关、灯具。
批发、零售。
九牧公司明确立新批发部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
九牧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为: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所述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所述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花洒本体内的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其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所述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所述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其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所述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中,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公证书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拆封,双方当事人对封存情况无异议。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九牧公司专利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九牧公司主张两者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
立新批发部对此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九牧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立新批发部是否构成侵权;
2.如果构成侵权,立新批发部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通过合法授权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取得排他使用许可,故九牧公司有权在许可有效期内就侵害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是否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九牧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额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种类相同。
将被诉侵权技术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据此,对九牧公司请求判令立新批发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立新批发部辩称其不确定是否卖过案涉专利产品,但无法否定公证书所证实的内容,故对立新批发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考虑到九牧公司仅提供了一份代理合同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尚不足以证明其为本案所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本院对九牧公司关于50000元合理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九牧公司对其自身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立新批发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综合考虑九牧公司专利有效期、立新批发部的成立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进行酌定,由立新批发部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在内共计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判决如下:一、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61××××.7)的产品;
二、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负担101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