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587号原告: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桃园市中坜区东园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胡昆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裕展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毛江萍。
原告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2019年11月7日,原告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建军审判员 杨馥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意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