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3874号原告吴泽杰,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30号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8D。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杰士诺电子数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桥南十四巷2号101。
经营者汪雪娟。
上列两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677158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杰士诺电子数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16771586号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杰士诺电子数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两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杰士诺电子数码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