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辖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龙凤苑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重庆路往北200米路东龙凤苑便民市场iv> 负责人:李伟。
上诉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龙凤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沂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指定包含沂源县人民法院在内的21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万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本案涉及第一审商标权纠纷民事案件,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属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院作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