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民初13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梅陇源泉茶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梅陇泰安路13路。
经营者:林月真。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海丰县梅陇源泉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可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