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尹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雯,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驰耐电器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
经营者:王占京,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上诉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驰耐电器建材商行(以下简称驰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豫01知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施耐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驰耐商行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判令驰耐商行赔偿施耐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
3.判令驰耐商行在省级或当地媒体上就其侵犯施耐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
4.判令驰耐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对施耐德公司主张驰耐商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诉讼请求未进行事实查明和认定,却在一审判决中认定驰耐商行侵犯了施耐德公司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注册商标专用权,此非施耐德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