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433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言川,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中专文化,住宁德市蕉城区。
辩护人黄明莉,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永君,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福建省宁德市人,中专文化,住宁德市蕉城区。
辩护人陈悠,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紫莉,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姚均成,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中共党员,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初中文化,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
指定辩护人杨杨,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4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言川、付永君、姚均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梓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言川及辩护人黄明莉、被告人付永君及辩护人陈悠、被告人姚均成及指定辩护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南京、双喜、黄鹤楼、玉溪、利某、中华等均为注册商标,其中南京的注册证号为第7185078号,双喜为第7732326号,黄鹤楼为第4410698号,玉溪为第7177297号,利某为第6940406号,中华为第100328号,目前均在有效期限内。
2019年春年后,被告人陈言川租下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157号港宝厂宿舍后平房,作为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的存放点,并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
2019年4月,陈言川雇佣被告人付永君为其日常运送香烟至各小卖部,付永君在明知陈言川销售假烟的情形下,仍日常驾驶陈言川的粤B/×××**号小汽车按照陈言川的指令运送假烟给相应买家。
2019年5月26日5时许,被告人陈言川应其上家(具体姓名、身份均不详,现在逃)要求,前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置富广场接收新购入的假烟。
到达双方约定地点后,由被告人姚均成将其驾驶的涉案车辆(浙C/×××**套用粤B/×××**号车牌)交由陈言川,再由陈言川驾驶姚均成的上述车辆前往陈言川的假烟存放点自行进行卸货,姚均成则在原地等待。
卸货过程中,被告人陈言川和付永君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陈言川的仓库内共缴获57种品牌型号共计7617条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054280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姚均成的作案用车辆(浙C/×××**套用粤B/×××**号车牌)内共缴获8种品牌型号共计1500条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85750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付永君日常驾驶的作案用车辆(粤B/×××**号)内共缴获25种品牌型号共计325条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42900元)。
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现场缴获的涉案假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282930元。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涉案各种品牌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公安机关扣押姚均成所有的作案用车辆(浙C/×××**套用粤B/×××**号车牌)一辆,假车牌粤B/×××**一副及手机三部。
被告人陈言川到案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前往西乡街道固戍一路置富广场将被告人姚均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言川、付永君、姚均成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假冒注册商标香烟、作案车辆及手机的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案件移送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查询等物证、书证材料、被告人陈言川、付永君、姚均成的供述、广东省烟草质量监控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言川、付永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
被告人姚均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被告人陈言川、付永君、姚均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均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黄明莉、陈悠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若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除了被告人陈言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查证涉案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鉴定机构按照被侵权卷烟的市场价格认定本案货值为1282930元,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其中被告人陈言川、付永君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282930元,被告人姚均成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85750元。
辩护人黄明莉、陈悠关于价格认定的异议不能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言川租赁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付永君受雇于被告人陈言川,帮助陈言川接货和送货,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被告人付永君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言川归案后协助抓获被告人姚均成,有立功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言川、付永君、姚均成均能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言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5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付永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姚均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9442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作案用车辆(浙C/×××**套用粤B/×××**号车牌)一辆,假车牌粤B/×××**一副及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钟 容 环人民陪审员 邓 秀 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