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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费树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6民初7955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费树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费树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7955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树晖,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被告配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费树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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