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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来刚与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461号
案件名称欧来刚与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来刚;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461号原告:欧来刚,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锦秋国际大厦)**B03。

法定代表人:董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华,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禹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百方广场百方大厦**法定代表人:唐积尧,CEO。

原告欧来刚与被告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港宏联公司)、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志浩天公司)、海口禹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禹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欧来刚,被告奇志浩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龙港宏联公司、禹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来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龙港宏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被告奇志浩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被告禹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事实和理由:欧来刚于1996年1月2日申请,于2002年10月16日取得了ZL96100021.X号“多层透明薄材面的印刷工艺品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欧来刚于2015年12月31日经包头市宏鉴公证处安排,采用该公证处的电脑通过网络购买了龙港宏联公司销售的“(宏创)4882立体动感画/数码万年历/电子挂历”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2台。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

龙港宏联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欧来刚享有的专利权。

禹讯公司在“中国黄页”网站,奇志浩天公司在“中国供应商”网站,为龙港宏联公司提供了销售平台,同样侵犯了欧来刚享有的专利权。

被告奇志浩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为:奇志浩天公司只是提供了交易信息的平台,欧来刚在起诉前没有通知过奇志浩天公司,该公司在接到法院送达材料后才知道被诉侵权的情况,并且立即删除了链接,采取了必要措施,且没有造成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禹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为:一、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没有证据予以佐证。

“中国黄页”为B2B信息平台网,仅提供信息展示,不提供电子商务交易。

本案中,“中国黄页”仅展示了龙港宏联公司的公司简介及供应信息,并未提供电子交易功能。

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于法无据。

“中国黄页”不足以对欧来刚的发明专利产品市场销售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禹讯公司并未从中获得任何收益。

禹讯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对于“中国黄页”所展示的龙港宏联公司的公司简介及供应信息进行了删除,及时制止了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履行了保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尽到相应的责任。

被告龙港宏联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与涉案专利有关的事实名称为“多层透明薄材面的印刷工艺品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96100021.X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由欧来刚于1996年1月2日提出申请,2002年10月16日被授权公告。

2016年1月2日涉案专利已失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如下:“1、多层透明薄材料的印刷工艺品,其中选用高透明薄材料,材料为玻璃、有机玻璃、塑料薄膜、薄胶片、玻璃纸、软或硬塑料薄板,印刷时单色、双色、彩色、黑白色搭配印刷,每一张层薄材料的两面印刷,每一张层薄材料依其透明度不同搭配使用,依材料薄厚不同搭配使用,透明薄材料与非透明薄型材料相互搭配使用,将一原版图若干分布,将其印刷于高透明薄型材料表面,然后将各分图依原版图案叠置组成。

2、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多层透明薄材料的印刷工艺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本发明其中的工艺品采用印刷出的透明薄型材料、绘制方式绘制出的透明薄型材料,采用彩色印刷、彩色手工绘制、单色印刷、单色手工绘制、黑白印刷及手工绘制方式分别制出的每一层透明薄型材料、彩色印刷及手工绘制方式共同制出的每一层薄型材料依原版图案有序的一幅一幅的叠置制成”。

以上事实有欧来刚提交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欧来刚为证明龙港宏联公司、奇志浩天公司、禹讯公司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欧来刚编号为准):证据2:(2016)包宏证内民字第182号公证书复印件(简称182号公证书)。

其中记载:2015年12月31日,欧来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宏鉴公证处的电脑,通过百度搜索“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点击第六个标题“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进入该公司的页面,在该页面的左上角写有“中国黄页”字样,点击页面下方“最新供应”栏目里第三个名称为“LED立体动感画山水画LED数码万年历广告画”的图画图标,进入该产品页面。

点击页面右上方“登录”图标,进入登录页面,在该页面上有“公司全称:海口禹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字样,点击下方免费注册图标,显示空白页面,然后返回登录页面,再次点击下方免费注册图标,页面仍无法打开。

回到百度搜索页面,点击第一个标题“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首页”,进入名为“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页面,该页面左上角写有“中国供应商”字样,进行完注册、登录后,点击进入“供应(宏创)4880立体动感画/数码万年历/电子挂历”页面,根据该网页上的联系电话“138XX******”,在4880型号无货的情况下,联系购买了两台“(宏创)4882”万年历,并将520元通过银行柜台汇款给名为“李绍挺”的账号。

2016年1月12日,欧来刚再次来到该公证处,接收了快递来的产品一箱,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开箱验货。

上述产品后封存于公证处。

证据3: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显示其住所地是:苍南县龙港镇西六路(礼品城后)。

证据4: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及“中国供应商”网站上名称为“关于我们”的网页打印件,在该网页的联系方式项目中写有“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5:海口禹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对182号公证书中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勘验。

奇志浩天公司对公证处封存的状况并无异议。

该两件被控侵权产品具有独立的包装,在包装盒上正、反面写有“HC-4882”、“高级数码万年历”、“深圳市科人电子有限公司”字样。

在包装盒的两个侧面均写有“深圳市科人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15层”、“生产基地: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龙港镇西六街(咸园综合工业区)”字样。

在包装盒内的产品保修卡中亦写有“深圳市科人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15层”、“生产基地: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龙港镇西六街(咸园综合工业区)”字样。

经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如下技术特征:其由最外层的玻璃、中间的单面印刷层及基底层三层构成。

奇志浩天公司对欧来刚证据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欧来刚在庭审中主张:龙港宏联公司的制造、销售行为,奇志浩天公司的销售行为及禹讯公司的代理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由最外层的玻璃、中间的印刷层及基底层三层构成;

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双面印刷的层。

上述事实有欧来刚提交的证据2-5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与不侵权抗辩相关的事实奇志浩天公司为证明中国供应商网站仅作为交易平台,交易物品由交易方对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负责,其在知道欧来刚主张龙港宏联公司的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后,即将龙港宏联公司的产品下架,并将龙港宏联公司的店铺网址删除,尽到了事后管理的义务,提交了如下相关证据(以奇志浩天公司编号为准):证据1:注册成为中国供应商的程序。

其中记载了“已阅读《中国供应商服务条款》”选项。

证据2:《中国供应商服务条款》。

其中记载:“接受条款:进入中国供应商网站即表示您同意与中国供应商订立本协议,且您将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中国供应商网站仅作为交易平台”;

“关于您的资料的规则:您同意,‘您的资料’和您展示在中国供应商网站上交易的任何物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对该物品、资料享有的物权,或知识产权,或隐私权、名誉权”;

“违反规则的处理:您同意,如果本网站接到任何人关于您所提供的您的或您的产品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书面通知,或本网站有理由认为您提供的您的信息或产品信息可能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人商标权、域名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侵犯,本网站可向您发出警告,并暂时中止对您的服务。

您在接到警告后,可以通过向我们提供您信息合法的相关材料,或者通过变更您可能侵权的信息的方式,向本网申请恢复对您的服务。

”证据3:龙港宏联公司在中国供应商网站的企业店铺信息。

其上显示:“公司信息审核被拒绝,原因如下:您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侵权,请删掉侵权内容。

”证据4:网站上已经查询不到龙港宏联公司的店铺信息的网页打印件。

禹讯公司为证明其未对欧来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且在得知欧来刚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时,已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提交了如下相关证据(以禹讯公司编号为准):证据1:本案送达起诉状时所交换的182号公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涉案网站仅为信息展示平台,未提供电子交易功能。

证据2:中国黄页网站涉案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2017年7月14日未删除涉案被控信息时,其所在的网址为“http://311258.shop.cnlist.org/”。

其中记载了龙港宏联公司的简介。

证据3:网址为“http://alexa.chinaz.com/cnlist.org”的网页打印件。

其中显示:中国黄页网站“www.cnlist.org全球综合排名第43789位”、“未被网站排行榜收录”。

证据4:百度网站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2017年7月14日中国黄页网站的索引量为7564.9995万。

证据5:百度网站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2017年6月14日至7月13日,中国黄页网站的浏览量为288.5835万。

证据6:中国黄页网站涉案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2017年7月14日删除涉案被控信息后,其所在网址“http://311258.shop.cnlist.org/”显示内容为“抱歉!

出现错误了”。

欧来刚对上述奇志浩天公司的证据1-4、禹讯公司的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奇志浩天公司在庭审中认可“中国供应商”为该公司经营的网站。

以上事实有奇志浩天公司提交的证据1-4、禹讯公司提交的证据1-6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与民事责任承担有关的事实欧来刚要求龙港宏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奇志浩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禹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但未提交其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欧来刚作为涉案发明专利权人,其发明专利在2002年10月16日至2016年1月1日之间合法有效并按期缴纳了年费,且在无证据证明有关行政或司法程序对其专利的有效性作出否定性评价的情况下,本案中涉案专利在有效期内应作为有效专利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原告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龙港宏联公司是否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首先,根据当庭勘验的结果,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上正、反面写有“深圳市科人电子有限公司”字样;

在包装盒的两个侧面及包装盒内的产品保修卡中均写有“深圳市科人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15层”、“生产基地: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龙港镇西六街(咸园综合工业区)”字样。

由此可知,“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之一。

虽然该名称与欧来刚所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单位“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名称略有差别,但在实际使用中省略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部分的情况在商业活动中时有发生,且包装盒侧面及保修卡上记载的公司地址与龙港宏联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上显示的住所地基本对应。

另外,由182号公证书中的记载可知,被控侵权产品系欧来刚于2015年12月31日进入“中国供应商”平台上的名为“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网页后联系购买的。

因此,在龙港宏联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龙港宏联公司存在制造和销售行为。

奇志浩天公司是否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由182号公证书中的记载可知,奇志浩天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未参与商品的交易事宜,欧来刚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奇志浩天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故欧来刚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禹讯公司是否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由182号公证书中的记载可知,欧来刚虽然访问了“中国黄页”平台中名为“苍南县龙港宏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网页,但未能通过该平台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且禹讯公司亦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未参与商品的交易事宜,欧来刚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禹讯公司销售或代理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故欧来刚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确定应以权利要求1中具体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如下7个技术特征:A.多层透明薄材料的印刷工艺品;

B.其中选用高透明薄材料,材料为玻璃、有机玻璃、塑料薄膜、薄胶片、玻璃纸、软或硬塑料薄板;

C.印刷时单色、双色、彩色、黑白色搭配印刷;

D.每一张层薄材料的两面印刷;

E.每一张层薄材料依其透明度不同搭配使用,依材料薄厚不同搭配使用;

F.透明薄材料与非透明薄型材料相互搭配使用;

G.将一原版图若干分布,将其印刷于高透明薄型材料表面,然后将各分图依原版图案叠置组成。

欧来刚在庭审中主张,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既包括双面印刷的薄材料也包括单面印刷的薄材料。

对此本院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每一张层薄材料的两面印刷”,而未记载薄材料可以单面印刷,故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仅包括使用双面印刷薄材料的产品。

欧来刚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庭审中欧来刚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由最外层的玻璃、中间的印刷层及基底层三层构成,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双面印刷的层,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即被控侵权产品包括如下技术特征:a三层结构;

b最外层的玻璃、中间的单面印刷层、基底层。

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印刷层为单面印刷,故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D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的技术特征有了本质的区别,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2)关于权利要求2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如下3个技术特征:A.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多层透明薄材料的印刷工艺品的制备方法;

B.本发明其中的工艺品采用印刷出的透明薄型材料、绘制方式绘制出的透明薄型材料,C.采用彩色印刷、彩色手工绘制、单色印刷、单色手工绘制、黑白印刷及手工绘制方式分别制出的每一层透明薄型材料、彩色印刷及手工绘制方式共同制出的每一层薄型材料依原版图案有序的一幅一幅的叠置制成。

如上所述,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方法不属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多层透明薄材料的印刷工艺品的制备方法,即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A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对应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的技术特征有了本质的区别,故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综上,欧来刚关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故原告欧来刚关于被告龙港宏联公司、奇志浩天公司及禹讯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来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原告欧来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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