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民初8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李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顺县亿通手机维修店,住所地:丰顺县******文芳楼首层。
经营者:陈运龙。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丰顺县亿通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
2019年11月4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