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4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祝耀便利店,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保安置房****/di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LL44H79。
经营者:祝永珍,女,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诉被告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祝耀便利店(以下简称祝耀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被告的原经营者祝永珍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申请撤回对被告祝耀便利店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