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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祝耀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民初241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祝耀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祝耀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4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祝耀便利店,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保安置房****/di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LL44H79。

经营者:祝永珍,女,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诉被告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祝耀便利店(以下简称祝耀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被告的原经营者祝永珍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申请撤回对被告祝耀便利店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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