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1117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
法定代表人:胡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寿县马路边烤盘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延寿县水韵紫城****楼南厢房南数第**门市。
经营者:孙伟明,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仲,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鹤鸣,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寿县马路边烤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