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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河南云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河南云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河南云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云网搜索广告有限公司;河南锐之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金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223号原告: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

法定代表人:王豪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武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投资人:刘金萍。

被告:河南云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楼****法定代表人:赵泽玉。

被告:河南云网搜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楼****v>法定代表人:张金波。

被告:河南锐之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茜。

被告:刘金萍,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美公司)与被告商丘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商丘华美医院)、被告河南云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网科技公司)、被告河南云网搜索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网广告公司)、被告河南锐之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之旗公司)、被告刘金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洛阳华美公司诉称,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由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7月21日向华美牙科诊所核发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

原注册人于2015年11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将“华美”商标转让给了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原告以与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取得了“华美”商标在河南省范围内的排他使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30日。

商丘华美医院从2015年9月30日以来,明知自身对“华美”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但仍然以“华美”、“华美整形”“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等类似名义进行经营,为众多消费者提供了医疗美容、整形等服务,这显然容易导致混淆,明显侵害了原告对“华美”商标在河南省范围内的专用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商丘华美医院在自身名称中使用“华美”字样,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整形等服务与“华美”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关联性,这无疑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且,商丘华美医院在自身经营场所和出租车、公交车、多家网站等媒体上以包含“华美”、“华美整形”字样的名义进行各种形式的虚假宣传,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是基于上述侵犯原告“华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丘华美医院获取了巨额利润,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丘华美医院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云网科技公司、云网广告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锐之旗公司作为百度公司在河南省的代理商,明知商丘华美医院不是“华美”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仍然为其提供便利,在百度中进行业务推广和虚假宣传,其应当与商丘华美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金萍作为商丘华美医院的投资人,其应当对商丘华美医院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商丘华美医院、被告云网科技公司、被告云网广告公司、被告锐之旗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2、被告商丘华美医院立即停止在名称中使用“华美”字样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商丘华美医院、被告云网科技公司、被告云网广告公司立即停止在搜狗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商丘华美医院、被告锐之旗公司立即停止在百度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判令被告商丘华美医院、被告云网科技公司、被告云网广告公司、被告锐之旗公司在《商丘日报》、《河南日报》及其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刊载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6、判令被告商丘华美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云网科技公司、被告云网广告公司、被告锐之旗公司、被告刘金萍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商丘华美医院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3000元,被告云网科技公司、被告云网广告公司、被告锐之旗公司、被告刘金萍承担连带责任;

8、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刘金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本案应由侵权实施地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本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被告刘金萍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金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金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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