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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晟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9091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晟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晟偟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091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晟偟食品店。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寨社区裕隆小商品批发市场第****铺位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2DA1L4H。

经营者:钟亮,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翠琳街****,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241995********。

本院审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晟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以被告东莞市虎门晟偟食品店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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