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017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芳芳,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芳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