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29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勇猛,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5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坡头区**,2019年5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马强,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李勇猛及辩护人陈马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起,被告人李勇猛多次到广州火车站附近收购假冒“BVLGARI”“CHANEL”“TAGHEUER”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及配件,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出租屋,进行简单组装后予以销售。
2019年5月8日,民警在上述出租屋抓获李勇猛,现场起获了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表199块、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表58块,假冒“TAGHEUER”注册商标的手表40块,假冒“BREITLING”注册商标的手表58块及手表配件、组装工具一批。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假冒“BVLGARI”“CHANEL”“TAGHEUER”注册商标的手表210块,共价值17696000元,其余起获的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表87块及假冒“BREITLING”注册商标的手表58块均无法核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勇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勇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并称起获的编号为3712957、19786、5671877的单据是其销售手表的单据,但其到目前为止只收过8000元,其他已销售手表实际仍未发货,亦未收到货款。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从被告人李勇猛使用的手机内提取的送货单,用以证明起获的手表的真实销售价格,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李勇猛以销售为目的将购入的手表成品进行简单的拆除组装,故其行为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属于未遂;
2.起获的手表的鉴定价格与实际的销售价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起获手表的价值,经统计,起获的355块手表共价值78100元;
3.李勇猛如实供述罪行。
综上,请求对李勇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李勇猛多次到广州火车站附近收购假冒“BVLGARI”“CHANEL”“TAGHEUER”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及配件,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出租屋,进行简单组装后予以销售。
2019年5月8日,民警在上述出租屋抓获李勇猛,现场起获了假冒“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表199块、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表58块,假冒“TAGHEUER”注册商标的手表40块、标有“BREITLING”标识的手表58块,另起获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表带2600条、表面9030个、表底盖800个、表扣1000个及作案工具镊子2个、小毛扫1把、钢支1支、大头笔1支、磨支1支、钳子3把、小刀片1块、尖条4条、小型螺丝刀3条、气泵1个、方条1条、圆柱铁1条。
根据相关销售单据,起获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手表的平均销售价格为208元。
经计算,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177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笔记本,单据,户籍证明,被告人李勇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李勇猛行为定性的问题。
经查,李勇猛在侦查阶段曾供称其从广州火车站旁的地摊购买假手表和零件,部分不齐全的用工具安装好成品手表,另根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民警从案发现场除起获了部分成品手表外,还起获了大量的手表配件表面、表带、表扣、表底盖及组装手表的工具,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李勇猛实施了组装生产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手表的行为,故其行为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
经查,第一,被告人李勇猛在庭审期间供认起获的编号为3712957、19786、5671877的单据为其销售手表的单据,其中编号为19786、5671877的单据为对应的一套单据,反映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收货人均为“SSS”,编号为3712957、5671877的单据所列的部分手表名称及规格为“BRELING”“Rolex”“BV”“BK”“Rose”,价格范围为145-260元。
另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从李勇猛手机内提取的四份单据,单据所列的部分手表名称及规格为“BV”“BK”“Rose”,主要价格范围为140-240元。
上述两组单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结合李勇猛供认其有组装及销售假冒“BVLGARI”“CHANEL”“ROLEX”等注册商标手表的行为的供述,可确认上述单据为李勇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单据。
虽现单据上所列的手表名称及规格与起获的手表品牌及型号非完全一致,但侵权的产品均为手表,且单据所反映的销售价格的浮动范围较小,可据此确认李勇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平均价格。
经计算,综合上述两组单据的销售价格,平均售价为208元。
第二,根据商标权利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鉴定书,起获的标有“BVLGARI”“TAGHEUER”“CHANEL”标识的手表共297块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起获的标有“BREITLING”标识的手表58块,因未有权利人提交相关的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故无法确定上述手表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则本案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为297块。
综上,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177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李勇猛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李勇猛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勇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297块、成品手表58块、表带2600条、表面9030个、表底盖800个、表扣1000个及作案工具镊子2个、小毛扫1把、钢支1支、大头笔1支、磨支1支、钳子3把、小刀片1块、尖条4条、小型螺丝刀3条、气泵1个、方条1条、圆柱铁1条,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绮文人民陪审员 彭 斌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