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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201号
案件名称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01号原告: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交汇处美兰商务中心2102、2103、2105、2106、2109、2110、2111、2112室。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卡弗·PARK508室。

法定代表人:林清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君,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多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君,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喜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百美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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