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1173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武,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公司)与被告陈伟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姜云英审判员 王欣元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