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836号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
住所地:意大利米兰(MI)法定代表人:加根伊丽莎(GARGANELIS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博源滚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力,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IOVANNONI公司)与被告东莞博源滚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GIOVANNONI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IOVANNONI公司起诉称:2016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授权公告,授予GIOVANNONI公司专利号为ZL**************、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款产品是该公司设计师乔凡诺尼一项经典设计,一经问世便风靡全球,旋即遭无数效仿。
2019年2月,GIOVANNONI公司通过博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博源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规模从事侵权活动,牟取非法利润,严重损害了GIOVANNONI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博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在阿里巴巴网站及企业官网上删除含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网页;
2.博源公司赔偿GIOVANNONI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3.博源公司支付GIOVANNONI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费用共35000元;
4.博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诉讼中,GIOVANNONI公司撤回要求博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及企业官网上删除含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网页的诉讼请求。
博源公司答辩称,第一,涉案专利的名称是“椅子”,用途是家具,被诉侵权产品为灯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用途及种类不一致;
第二,涉案专利证书的附图与被诉侵权产品并不相同;
第三,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外观专利权的条件;
第四,GIOVANNONI公司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博源公司仅销售了两件被侵权产品,并没有大批量销售,也没有获得较大的利润。
本院经审理查明,GIOVANNONI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1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该专利最新缴纳年费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
该专利证书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家具,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见本判决书附图一)。
GIOVANNONI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玲玲向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3月1日,根据GIOVANNONI公司的要求,公证人员利用公证处的电脑搜索网站“www.1688.com”,项玲玲登陆账号“sophie19900529”,进入“已买到货品”链接,查看订单号为359************913的交易,该订单显示该账号购买了名称为“LED七彩兔发光兔子儿童凳子酒吧创意凳大型活动中秋道具”的产品2件,单价为399元,总价为789元。
该货品通过安能物流发货,单号为300254462000。
点击“LED七彩兔发光兔子儿童凳子酒吧创意凳大型活动中秋道具”的产品链接,显示该产品附图及参数,其中,产品名称为七彩变色兔子凳,尺寸为39×68×79cm,网页图片显示有人坐在产品上。
查看该店铺的公司档案及工商注册信息,页面显示该店铺公司名称为博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研发、设计、产销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灯具等,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页面介绍该公司是一家专业制造滚塑工艺的LED环保发光家具工厂,页面并展示了工厂的生产设备图片。
“sophie19900529”与博源公司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2月27日,博源公司客服人员称该公司专业生产发光家具。
搜索网址“http://www.boyuan-led.com”,网页显示博源公司的名称,在该网页“产品展厅”栏查看“led发光吧椅吧凳”下名称为“七彩LED发光兔子凳”的产品图片,图片上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立体图近似。
公证机关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浙台正证字第556号公证书。
2019年3月1日,项玲玲在前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台州市椒江区半坦小区*******面标有“安能物流”的处所签收了4件货物,其中2件货物外包装上贴有单号为300254462000的“安能”物流详情单。
打开货物的外包装,分别含有被诉侵权产品1个,其中1箱内装有收据1张。
公证机关将上述货物及单据拍照后封存,交由项玲玲保管,并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浙台正证字第554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所附的收据记载“今收到项小姐(阿里客户)交来2个LED发光兔子款”798元,该收据上加盖了博源公司的业务专用章。
GIOVANNONI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经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博源公司确认该证物的封条完好无拆痕。
当庭拆封查验公证封存物,产品包装箱内含兔形塑料产品1件及配件若干,GIOVANNONI公司认为包装箱内的兔形塑料产品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二)。
该产品外包装及内含物品与(2019)浙台正证字第554号公证书所附图片一致。
博源公司确认该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GIOVANNONI公司提交总金额为2440元的公证费发票,并提交诉讼代理人所属律师事务所自行出具的账单以主张本案维权支出的费用共44563元,请求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
另查明,博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研发、设计、产销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灯具、电子产品、模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GIOVANNONI公司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GIOVANNONI公司是名称为“兔子(CHAIRS)”、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持续缴纳年费,至今合法有效,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为:一、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
二、博源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侵权责任的认定。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涉案专利设计产品是椅子,属于家具类产品。
博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为灯饰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不同种类。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用途,在确定产品用途时,可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产品在博源公司的网店上的名称为发光兔子凳,其在其官方网站上将被诉侵权产品归类为“LED发光吧椅吧凳”,在网页上有将被诉侵权产品作为椅子使用的产品展示图,结合被诉侵权产品的尺寸为39×68×79cm,可以满足作为椅子使用的条件。
因此,根据博源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归类和市场销售的定位、实际使用情况可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为可发光的椅子类产品,其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近似的家具用途,故两者产品种类相同,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博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不同类别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本案中,将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两者整体均呈长耳兔形,在形状、形态、肢体比例等具体设计特征方面相同。
两者存在的区别在于,从仰视图观察,被诉侵权产品的底部中间内凹并有一圆形电源座设计,而涉案专利设计底部四周为一椭圆环形设计,无电源设计。
本院认为,上述差异较小,且为一般消费者不容易观察到的部位,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构成相似。
故GIOVANNONI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落入涉案专利设计保护范围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博源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网店中注明博源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在公司简介中有注明博源公司为LED环保发光家具工厂,并附有生产车间的图片,其工作人员对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宣称该公司专业生产发光家具,结合博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制品的制造,具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益博公司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并实际生产了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
博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第三方,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因此,博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GIOVANNONI公司认为博源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博源公司对其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持异议,故GIOVANNONI公司认为博源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博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GIOVANNONI公司起诉要求博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GIOVANNONI公司请求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产品的知名度、博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产品销售价格以及GIOVANNONI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博源公司赔偿GIOVANNONI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GIOVANNONI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博源滚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所享有的专利号为ZL**************、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博源滚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负担2319元,被告东莞博源滚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博源滚塑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