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37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雅德盛数码配件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L。
经营者:庄贤鹏,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雅德盛数码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