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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肥东县顶尚空间家具经营部、合肥顶缘鑫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842号
案件名称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肥东县顶尚空间家具经营部、合肥顶缘鑫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县顶尚空间家具经营部;合肥顶缘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42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乾修,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顶尚空间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经营者:沈庆东,男,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合肥顶缘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得会,女,该公司客服。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明天公司)诉被告肥东县顶尚空间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顶尚经营部)、合肥顶缘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缘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锦绣明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顶尚经营部的经营者沈庆东、顶缘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得会到庭参加诉讼。

锦绣明天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锦绣明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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