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770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福,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万盛茶行,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胜利茶城v> 经营者:宋守强。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万盛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