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789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百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滨孤路义和镇政府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东营市百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