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昌义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绣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美兰。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义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16日立案。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5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