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73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神树五金商行。
经营者:王波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神树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