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278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隆区舒娟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白杨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M97C07。
经营者:舒娟,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隆区舒娟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