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民初26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祥市万兴超市,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石城西路(二十一世纪广场),实际经营地址湖北省钟祥市石城西路与楚贤路交叉口承天广场。
经营者:欧清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洲,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万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